江苏泰兴一家名为“盒马鲜生”的店铺被盒马鲜生起诉30万元。1月17日,南都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获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容易混淆相关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原告赔偿1万元。
判决书显示,本案被告前身为泰兴盒马生鲜店,成立于2020年3月8日,2021年8月16日更名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
2021年7月23日,取证人员通过“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手机拍照”“手机录像”功能进行拍照、录像,获取照片文件2份、视频文件2份。同年8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附有打印照片页和光盘。
取证人员根据光盘上的照片和视频,前往位于泰兴市区、门头为“盒马海鲜”的店铺,在店内悬挂“泰兴盒马生鲜店”的营业执照名称,购买生鲜产品,并用手机扫码支付人民币。账单详情页显示“盒马鲜生”字样。
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盒马公司)认为,公司成立于6月,在国内知名的“盒马鲜生”经营多家大型连锁生鲜超市,是“盒马”“盒马鲜生”等一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盒马”、“盒马鲜生”等字样使用在其名下,并将“盒马”作为商标用于企业经营、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被告使用了原告独有的标有“盒马”“盒马海鲜”的“门头”,支付给被告的移动支付凭证也使用了“盒马”“盒马鲜生”。
盒马公司表示,“盒马”一词是一个具有显著独特性的造币。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盒马公司依法诉至法院
判令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商标,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店铺门上显著标注“盒马海鲜”字样,收款界面使用“盒马生鲜”字样,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属于商标使用。上述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中的“盒马”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完全相同,并同时用于上述商标的核定服务中,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原名为“泰兴盒马鲜生店”,其名称中使用的“盒马”字样与案涉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易导致广大公众对其服务的特定性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享有的“盒马”第22875582号、“盒马鲜生”第18108497号、“盒马”第16702258A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元。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