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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注册取名

发表日期:2022-08-02 14:09:29
近日,市场上一款宣称“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被法院一审判决侵犯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起诉深圳市小飞宇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飞宇公司)诉腾讯公司、深圳市凤岭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岭公司)、济南历下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上简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产品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腾讯”文字、“腾讯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耳机产品。耳机产品宣传不得使用“腾讯”字样,耳机产品不得使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小飞宇公司、凤岭公司需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0万元。 据了解,被告已提起上诉。 名为“腾讯”的耳机被诉侵权 腾讯公司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在市场上发现由小飞宇公司、凤岭公司生产销售的“腾讯无线耳机”,且两公司在“无线耳机”产品上显著使用“”标识,在公司网站、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淘宝网。com和产品广告视频,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著作权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调查,两家公司生产的无线耳机销售渠道涉及线上线下,销售范围广,销售价格从199元至899元不等。被告除在北京、济南、泰安、成都、郑州等12个省市进行线下销售外,还在淘宝、1688、京东等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并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宣传推广侵权产品。上面有个业务部,是小飞鱼公司全系列无线耳机的山东区域代理。 此外,腾讯公司还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在促销过程中,大量使用了与“腾讯”相关的词语,如在其公开 在该公司网站的“产品介绍”中,使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腾讯战略合作伙伴”等字样介绍产品;不仅如此,在淘宝、京东商城、天猫商城推广销售产品时,大量使用“腾讯耳机”“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腾讯推出首款无线蓝牙耳机Qbuds W1”“腾讯Qbuds无线耳机”等字样。 腾讯公司认为,小飞宇公司、凤岭公司在生产、销售耳机过程中,突出使用“”标识,大量使用与“腾讯”相关的文字,使相关公众对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为耳机是腾讯公司生产或与腾讯有关。上面有一家经营部作为耳机系列产品的山东区域代理商,销售大量耳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悉,腾讯公司将三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判赔2000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均否认侵权。 小飞宇公司辩称,其从凤岭公司取得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其使用涉案商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恶意侵权,不应构成侵权。腾讯公司与小飞宇公司、凤岭公司达成“腾讯儿童”手表项目合作,生产销售商标为“企鹅图形+腾讯儿童”(图形+文字组合)的“腾讯儿童”手表。腾讯向小飞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小飞宇公司担任腾讯儿童手表全国实体渠道总代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商标为企鹅图形,即涉案第5101945号商标作为腾讯儿童手表的商标并一直使用。腾讯也同意没有提出异议。小飞鱼公司还参加了腾讯组织的上午系列活动,被媒体广泛报道。10月,草案授权凤岭公司生产销售腾讯儿童等品牌电子产品。2011年,凤岭公司授权小飞宇公司生产销售腾讯儿童耳机,并于2017年6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凤岭公司提及 腾讯商标为产品,并提供生产、销售等授权认证。后凤岭公司将涉案第5101945号商标提供给小飞宇公司,作为腾讯儿童耳机的商标。基于凤岭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腾讯公司版权运营总监的信任,以及由于与凤岭公司、腾讯公司在腾讯儿童手表项目上的合作关系,小飞宇公司完全有理由认为凤岭公司提供的商标已经获得腾讯公司的认可。 上述业务部门回复称,小飞宇公司明确承诺销售产品有合法授权,其业务经理出具了书面授权。商务部门在购买和对外销售产品过程中,始终不知道涉案产品可能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风铃公司等未予答复,也未提高价格证据。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依法享有涉案“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享有“腾讯”企业名称权。涉案商标及“腾讯”企业名称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知名度和企名网。涉案商标和腾讯公司的名称应当受到更高一级的保护。 被告在产品上及广告宣传过程中突出“”字标识,使用“腾讯Qbuds无线耳机”字样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产生混淆,相关公众会误以为被诉侵权产品是腾讯公司提供的,或者被告使用该商标取得了腾讯公司的许可,或者被告与腾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对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同时,被告大量使用“腾讯”企业名称和“腾讯”企业名称进行宣传推广,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主观故意,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腾讯产品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飞宇公司、凤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耳机产品;被告小飞宇公司、凤岭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耳机产品宣传不得使用“腾讯”字样,耳机产品不得使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被告济南历下顶上电子产品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耳机产品。(记者蒋旭) 分享给更多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