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街上,偶尔会看到以“爱宅好宅”“百衣百顺”“魔鬼步”“小蹄杰作”等名字命名的小店。经营者要想将这些看似有天赋、有个性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往往会被行政部门拒绝注册。一些不服气的人发起行政诉讼维权,最终在法院以商标驳回复审案败诉告终。
为什么会这样?究其原因,这些商标注册申请踩到了“不良影响”的禁区。
商标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敲门砖。要在市场上站稳脚跟,首先要注册商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往往会选择能够彰显个性、不落俗套的商标。然而,一味追求个性,吸引公众眼球,可能会适得其反。一旦触碰公序良俗底线,就会遭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局面。
商标名称有“底线”
很多人都读过作者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但围绕这一知名IP的知识产权纠纷却不少。《鬼吹灯》能注册商标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相关案件。
原告上海小刀文艺创作工作室申请注册“鬼吹灯”商标,用于海报等商品、戏剧制作等服务。他们主张自己的投资方是“鬼吹灯”系列小说的知名作者,“鬼吹灯”的标识也与小说名称泾渭分明,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是一个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容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不良影响”条款是绝对禁止使用条款,“鬼吹灯”标识被用于获取知名度后不能注册。
很多商标注册受阻的人不仅是“鬼吹灯”,有时汉字或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也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工福卡小蹄大作”商标案中,原告北京福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食品
吸烟等服务申请登记。原告在店铺标识中突出“小蹄杰作”字样,容易让公众将该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联系起来。
法官指出,“工夫卡小蹄大作”商标属于汉语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如果将该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将对正确认识和理解中国语言文字产生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中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和民族文化建设,故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有关,可能对中华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利影响”。例如,“爱屋吉屋”“百益百顺”“魔鬼步”商标就属于此类不能注册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法官张健介绍,常见的涉及“不良影响”条款的案件可分为五类:一是标识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本职工作!”;二是标识存在政治不良影响,如“战备食品”;三是标识存在不良经济影响,如“美国元系列”;四是标识存在不良文化影响,如“百衣百从”;第五,标志对宗教和民族有不良影响。
什么是“不利影响”条款
一些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打社会公共利益的擦边球是商标博取眼球的捷径,可以使商标获得其他商标不具备的显著表达优势,让消费者在短时间内记住一个商标。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及“不良影响”条款司法审查标准,并公布典型案例。
“不利影响”条款体现在《商标法》中。其具体规定为:“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决定,且经复审不服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表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是指对我国人民群众共同生活和行为有害的规范、规范,以及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俗习惯。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件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比如,将社会热点事件或关注度较高的人物姓名申请为商标,会因其产生不良影响而被驳回。
据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共审结涉及“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2000余件,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总数。法院维持被诉裁决的高比例和较低的改判率。
可见,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缺乏主动规避“不利影响”条款的敏感度,申请商标容易因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而被禁止注册和使用。法院和行政机关对“不利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
“截至8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被诉判决维持率达到今年以来,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宋鱼水说。
远离“不利影响”红线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界关于“不良影响”的话题越来越多,因不良影响而半路夭折的商标不在少数。“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条款之一,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截至今年3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法驳回涉疫情商标申请328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营者越来越重视商标,更加注重商标的个性化表达,但一些经营者
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商标的新颖性,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如何判断标识是否有“不良影响”?张健表示,判断标识是否有“不良影响”,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标识本身的含义,即站在当前社会道德文化背景下,从普通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第二,不需要实际损害。只要标识存在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第三,无论主观恶意如何,标识是否产生不良影响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无关;四是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如果标识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则应通过商标法其他规定予以规制,避免滥用“不利影响”条款。
以“IIO”商标为例。原告安特古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就工业胶水、固化剂等商品申请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IIO”组成,在视觉效果上与数字“110”高度相似。“110”是国内知名的报警电话,相关公众更容易将争议商标识别为报警电话“110”。如果将与报警电话“110”高度相似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院没有批准登记。
“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一味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来博人眼球,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时应更加谨慎。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