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不少创业者纷纷注册广州公司,注册公司的类型也是五花八门,所以有些人不禁对注册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注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产生了疑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家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0年第3号法规“法资文号”--《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融资性和非融资性,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困惑。网上有网友给出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经营范围”为依据,这确实是不可或缺的衡量因素。但仅以此来区分,缺乏完备性。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不同,在审批制度、业务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也有所不同,下面小编从多个层面和大家一起学习分析,真心希望朋友们修改纠正不准确之处,期待与大家共同进步。首先,首先要了解融资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的法律解释。融资担保是指保证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融资债务时,由保证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律解读可以看出,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以融资担保业务为主,债权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1.审批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规定取得经营手续和资质。融资担保公司应先向省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并取得经营资格。《暂行办法》中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这说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融资性担保的业务资质被迫受到限制。二、业务范围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前,由于缺乏立法限制,为了增加贷款效率,以及在担保公司老板与银行官员私交较好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得了不同程度的银行授信,也开展了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但在现实中,由于实际资金和地域限制,能够获得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并不多。开展投标保函、工程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财产保全保函等担保业务,对方对担保公司信任度、认可度较低,且担保公司数量过多,竞争激烈,担保费收取率较低。因此,不少担保公司将主营业务调整为民间借贷和委托贷款,牟取暴利。这也是不少单位和个人设立担保公司的利益点。《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融资担保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等都有了明确说明。融资担保公司可经营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也可从事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如约终期付款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也可以用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同时也对限制的业务进行了说明:不得存款、不得直接贷款、不得委托贷款、不得委托投资等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非融资类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所收紧。只能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款还款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虽然允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方向没有限制,但我个人理解,放宽程度不能高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放贷和委托放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当然,很多公司会通过调整经营方式,继续从事直接借贷和借贷中介业务。虽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具备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但在变更规则下,可以考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利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以交叉保险的方式进行合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推荐业务,从中套取担保费,等等。三。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暂行办法要求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维护公司治理有效性。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恢复处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担保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这些应该是担保公司正常的运营规则。无论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都要按照规则和制度运作,使公司在有序的状态下健康发展。以《暂行办法》的立法形式解释,可见担保公司平日里的严谨性还不够。在人员编制和管理人员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提出法定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设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应由取得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此外,2010年9月27日,银监会颁布《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量化了融资担保公司监事、经理任职标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直缺乏直属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用人和公司经营治理结构方面,股东会指导、董事会决策,规模较小的公司甚至老板一个人决策,必然会出现经营管理上的漏洞。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决心和态度,是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的。此外,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投资额、责任准备金、担保代偿准备金、担保限制等都提出了量化要求。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向单一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向单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为债券发行向单一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无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母公司、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提取差额。差额提取方法与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需要,提出提高担保代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从这些可以看出,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可控的经营既提出指引又提出法定要求,既有利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便于监管部门对此类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相比之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像没有父母的孩子。他们虽然也享有民事权利,但缺乏父母的监督和引导。他们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只要你不违法,你可以为所欲为。这看似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拓展了经营空间,实则收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加剧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忙乱经营,间接加快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死亡速度。个人认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想长久健康地生存下去,应积极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规则和风控措施为己所用。四、监督管理通过《暂行办法》在监管部门随处可见。监管部门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资料。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融资担保公司发生担保欺诈,发生担保代偿或者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暂行办法》不仅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提出了诸多量化要求和限制,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相应要求。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及相关证件。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本辖区融资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任何行业都存在竞争,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为了竞争更加有序、运作更加规范,担保行业也不例外。目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占据全国担保行业的主流。而将融资担保这块利益攸关的经济蛋糕让渡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必将带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过渡,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成为担保行业的主流,这已成为必然趋势。以上就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别的详解。如对此不清楚,请咨询广州启明在线客服。或直接致电我们的专业人员免费为您讲解。广州企名网秉承“诚信、专业、严谨”的宗旨,最大限度地为客户创造价值,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公司拥有经验丰富、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具有较强的知识体系、丰富的操作经验、娴熟的沟通技巧,熟练掌握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相关流程,了解各类企业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熟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工商、税务、银行、外经委等政府部门建立了十分密切的合作关系。企名网目前遍布全国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和合作机构,办理各类财税业务。我们的业务涵盖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进出口权、代理出口退税等多元化业务,如有需要可使用18823719231(微信同号)或点击“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