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股权基金LP非常规收益应税性分析
合伙制股权基金LP非常规收益应税性分析
合伙企业股权基金的定期收益,即被投资企业的股息、退出所得等“项目投资收益”,或闲置期间购买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所得等“暂时性投资收益”,统称为对外投资收益,财税界对定期收益的税务处理有大量论述和总结的文章。
除了上述常规收益外,基金内部、LP之间还会因各种投资实践而产生一些非常规收益。这类非常规收入具有体量小、零星的特点,部分收入仅存在于大基金内部,因此这类收入的税收处理在财税界尚未得到广泛讨论。本文试图从提高税收遵从度和基金合规运营的角度,对合伙基金LP两种典型的非常规收入,即“对后续合伙人的利息补偿(或”贴息“)”和“对违约合伙人的罚息、违约金”的应税性进行对比分析。
一、对后续合作伙伴的利息补偿--命名不当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
1)什么是“对后续合伙人的利益补偿”?
要理解这种“利益补偿”形成的原因,首先要引入基金后续募集的概念。在PE/VC行业,基金只有在所有基金募集完毕并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才能进行投资。但在规模较大的基金(目标募资额超过5亿及以上)中,由于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全部募资,管理人可能会分批次、分阶段进行募资。当首批LP认购份额经工商确认且第一轮实缴到位后,管理人即可宣布首次封闭(也称首次交割),基金将进入投资期投资储备项目,但此时募资活动仍在进行,新投资者仍可加入基金。这些在第一次关闭后加入的新投资者被称为“后续合伙人”。理论上,跟募期可以贯穿整个投资期,但在实践中,
一般在12个月左右,后续募集期结束或基金达到目标募集金额后,管理人不再募集和接受新的投资者,基金正式封闭(也叫最后交割)。
后续募资会出现“基金合伙人不同出资顺序可以享受相同收益分配”的问题,对早期合伙人不公平。具体来说,首次关闭前的合作伙伴(早期合作伙伴)先行出资,实缴资金已投入到具体项目中,而后续合伙人进入基金9个月后(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后续合伙人也可以正常分享基金前期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那么对早期合伙人就不公平了,因为前期投入的资金全部由早期投资人投入,这期间的收益本可以全部归早期合伙人所有。但由于后续合伙人的加入,早期合伙人的份额被摊薄,摊薄份额对应的早期投资收益部分由后续合伙人分享。
为了调节这种不公平,基金行业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平衡:
1.再出资时间余额:可采用分期付款的基金(业内称为“承付资金”,即催缴),以“先缴下期出资额,再缴下期出资额”的方式进行LP认缴份额的实缴。
2、支付时间平衡:基金产生收益支付时,先分配给前期合伙人,再分配给后续合伙人,以此平衡。
3.“利息补偿”余额:这是目前行业内最常用的方式,即后续合伙人向早期合伙人支付一定比例(如8/年)的补偿,以补偿早期合伙人分享的收益。
因此,跟投人“利息补偿”的实质是早期合伙人将其在一定期限(基金前期)内的可得收益分享给跟投人,因此跟投人需要对早期合伙人进行收益补偿性质的补偿。为什么要使用固定的
利率计算呢?因为基金早期,投资的项目很多,而且都是非上市企业。非标准化基金资产估值难度很大,难以准确计算早期合伙人摊薄份额对应的期间收益。基金行业只考虑期限因素(货币的时间价值),用投资市场平均收益率“8利率”来确定早期合伙人难以准确计算的收益。这里的“利率”不是借款意义上的“利率”,而是投资意义上的“必要收益率”。
2)如何判断“后续合伙人利益补偿”的应税性?
探讨“利益补偿”本质的意义在于正确认定其税收性质。
增值税:如果用字面上的“利息”来定义,早期合伙人需要按照“贷款服务”就这笔补偿缴纳增值税,而用“收入补偿”来定义,则属于股权收入性质,早期合伙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对“利益补偿”形成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理解补偿的本质是共享的“收益补偿”而非“利益补偿”。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此,笔者也想提醒业界,在起草有限合伙协议(LPA)时,要充分征询税务专家的专业意见,不要在合同中使用“贴息”“利息补偿”等属于行业惯例但含义不准确的表述,避免基金不必要的税务隐患。
所得税:根据前面的分析,“收入补偿金”不是针对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而是针对合伙人的,因此不能算作合伙企业本身的收入,而是早期合伙人的收入。进一步区分这是“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因为该所得来源于基金募集的协议规则,而基金募集是合伙企业(基金)的经营活动之一,所以仍属于个税法实施条例营业所得项下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二、违约合伙人的罚息和违约金
准时外出
资本金是LP的义务,采用一次性认缴、分期支付的资金。GP向LP发出退出通知(催缴)后,LP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实缴出资,未按约定出资的LP(称为“违约合伙人”)需向未违约合伙人支付罚息或违约金。
罚息表现为逾期出资的合伙人,每天按未缴出资额的万分之二计算罚息,与应缴税款的滞纳金类似。违约金一般按认缴出资额的20%缴纳。实践中,违约金很少被全科医生使用,因为金额过大,一旦使用可能引发纠纷。根据有限合伙协议(LPA),违约合伙人的罚息和违约金支付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分配给未违约合伙人。
罚息增值税:纳税人是合伙企业还是合规合伙人?
罚息属于36号文“金融服务”税目下“贷款服务”明文规定的“罚息”,因此增值税应税。对此没有争议。问题是,纳税人是合伙企业还是合规合伙人?
如果是以合伙企业(基金)名义进行借贷业务收取的利息,毫无疑问,合伙企业这一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为纳税人。但是,这里的利益并非来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外部经营,而是来自合伙企业的内部投资者。此时需要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进一步判断:
(1)罚息作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费用的,在会计上罚息应确认合伙企业收入,在税务上合伙企业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并纳税,合伙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2)如果罚息不作为基金财产,仅由合伙企业筹账收款,如果在分配时未用于支付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费用,全额分配给合规合伙人,会计上不确认合伙企业收入,税务上不确认增值税收入,但合规合伙人收到后申报缴纳增值税,合规合伙人为纳税人。
罚息所得税:能否按“对外投资收回利息”处理?
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股息、利息,不按税法规定并入合伙企业所得,而是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这里的罚息(利息)不是来自外国投资,而是来自内部合作伙伴。直接适用2001年84号文件处理的,不符合适用条件,不能直接适用。
例如,在上述增值税的分析中,仍需进一步判断罚息在有限合伙协议中是否被视为基金财产:
(1)罚息作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合伙企业日常经营费用的,罚息仍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属性,分配时按“生产经营”所得扣缴合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2)罚息未作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未用于支付合伙企业日常运营费用的,应当在合伙企业收到款项后全额分配给合规合伙人。此时罚息突出表现为惩罚性利息的补偿属性,此时不应确认为合伙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收入。分配时可参照2001年84号文件,不并入合伙企业收益,直接作为投资者的“利息”收益扣除。
违约金增值税:算不算“价外费用”?
在法律上,违约金和罚息属于违约合伙人对非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税法对增值税、违约金和罚息的处理却有较大不同。
可能有观点认为,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但价外费用只有在应税销售(销售货物、劳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时才有意义。未实际发生应税销售的,不符合增值税的征税条件。在基金出资中,因违约合伙人出资而未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
好的,未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合伙企业和不合规合伙人都不需要就分配违约金所得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所得税:
对于违约金的所得税处理,无需区分是否视为基金财产,是否全额分配给不合规合伙人。在所得税方面,违约金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先分税时应按“生产经营”所得扣缴不合规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作者介绍
丁启然摄
上海钜派投资集团税务总监,中国英国华威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注册税务师,基金资格。曾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德国路德(上海分公司)税务部担任高级税务顾问。
电子邮件地址:
上海举牌投资集团
钜派投资成立于2010年3月18日,7月16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资产管理规模从几百万到几百亿不等,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在美国上市的财富管理机构。举牌投资集团坚守初心,坚守正念,遵循正道。业务范围涵盖房地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公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致力于成为全球资产配置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
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以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为两翼,中后台一体化”的“两翼合一”管理架构。2019年,钜派提出“交易对手升级、风险管理体系升级、客户及其风险管理意识升级”的“三升级”战略,从投前、投中、投后维度持续推出各项“资产透明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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