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人注意了!想要改名,就得满足这些!
什么情况下上户口麻烦?谁不能改名?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帐?日前,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办法(草案)》,事关福建人的户口、命名、更名、户口迁移等,与今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你必须仔细阅读并迅速提出任何意见。那么,《办法(草案)》将规定哪些内容?
生僻字名称命名时账户会有麻烦
《办法(草案)》拟规定,户口登记应当以户为单位。家庭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为依据。不得设立非住宅房屋和违法建设的房屋。
子女申报出生登记的,按照随父或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随父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户籍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公民申请户口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的家长给孩子起名,喜欢用生僻字,这会给以后的户籍带来麻烦。
《办法(草案)》拟规定,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作为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新生儿姓氏不随父姓或者母姓的;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三)字迹不清、涂改的;
(四)私自切割的;
(五)有关事项不实的。
个人信用严重不良等。
不能重命名窗体
《办法(草案)》拟规定,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入证明为依据,按照迁入地审批、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迁入地、迁出地所在省范围内的户籍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不再出具迁移证明。
符合直系亲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高校录取、需将户口迁入高校集体户、录(聘)转、符合随军条件、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符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购房建房、投资兴业、人才引进等落户条件的公民。您可以声明帐户迁移。
日常生活中,一些市民想改名怎么办?《办法(草案)》拟规定,未满18周岁公民的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申报一次姓名变更登记;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申报更名登记。因为名称中含有不规范的汉字;出家或僧人、道士;未满6周岁申报更名不计入变更次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姓氏变更登记:
(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二)因赡养法定受扶养人以外的人而选择受扶养人姓氏的;
(三)少数民族公民选择的姓氏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四)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正当理由的。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监护人协商同意;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办法(草案)》拟规定,以下七种情形不予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被人民法院禁止犯罪的,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算
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满或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执行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期限未满的;
(七)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变更名称经批准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变更决定,恢复变更前的名称。
公民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性登记的,应当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相关司法鉴定证明或公证的性别鉴定证明。
这些事未必需要市民提供“奇葩证明”
近年来,一些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受理行政审批等事项时,纷纷要求群众提供各种奇葩证明,甚至存在“只信公章不信证明”的错误导向和庸政懒政问题。《办法(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种类和禁止出具的规定。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证件。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应当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事项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无法证明身份入住宾馆、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
《办法(草案)》拟规定,公民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之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无法证明的,可以向户籍管理机关申请出具户籍证明,户籍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户籍档案记载的内容如实出具: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或者因户口迁移,在户口簿上未体现的其他户口登记事项
公差的变化和修正;
(二)与同一家庭成员登记的亲属关系;
(三)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定居被判处监禁注销户口或者有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的;
(四)与本人有相同家庭、监护、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死亡并注销户口的。
开假证将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草案)》拟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司法鉴定、《收养证》等证明材料的;伪造、变造《户籍证明》、《户籍许可证明》的;伪造、变造政府公文为本人或者被监护人申请户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为户籍调查对象作伪证的;冒用他人户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3000元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或者在申报户口登记项目时提供虚假自报材料的,处1000元罚款。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批准的;
(二)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申请;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四)指使或者配合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提供公民户籍信息的;
(七)工作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
您对《办法(草案)》有什么意见吗?
与…有关的
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8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省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信封上请注明“福建省居民户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法指。
微信公众号“福建警方”
文:郑旭光
:陈小勇回归企名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