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或者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平台。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和投资者教育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场外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确保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第二章发行、销售、转让提供互联互通服务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先审批备案的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直接事后备案。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第八条柜台市场发行、销售、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经中国证监会及协会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及产品。第九条证券公司为其他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场外市场发行、销售、转让服务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审核并妥善保管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得隐匿、伪造、毁损相关材料。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发行人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协议在柜台市场组织私募产品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因发生可能影响私募产品价值、投资者利益,诱发私募产品或者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证券公司拟暂停、终止或者恢复发行、销售、转让的,应当提前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转让私募产品优秀文件提供服务,向投资者或者产品发行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或者在证券公司网站上公布收费标准。第三章账户、登记、托管和结算第十三条从事柜台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第十四条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在场外市场交易私募产品,应当为其开立产品账户。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在场外市场交易其他合法登记机构登记的私募产品时,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以证券公司名义在产品登记机构开立产品账户,享有产品持有人权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应当签订名义持有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行使产品持有人的相关权利,不得损害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一投资者开立宽产品账户,分别记录每一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数据,并向产品登记机构报送投资者权益明细数据等材料。证券公司应当在产品登记机构开立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与自有产品其他账户隔离。证券公司应当向协会申报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和参与柜台市场交易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柜台市场客户的非第三方存管资金,以及第三方存管客户与非第三方存管客户之间结算的资金,并与其他账户隔离。证券公司应当将账户报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备案。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为柜台市场发行、销售、转让的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保证产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转让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毁损有关材料。证券公司为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与私募产品发行人签订协议。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接受发行人委托,为柜台市场发行、销售、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第十六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12个字符组成,前三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后9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以阿拉伯数字为主,由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注册机构发行管理。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管理的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托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管、风险监测、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证券公司开展托管业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托管产品的安全,禁止挪用客户资产。第十八条为柜台市场提供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为投资者办理结算。双方结算账户为同一家证券公司,第三方存证公司可根据结算需要在双方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交易双方结算账户不是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展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交易双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付款人或者收款人的结算账户为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对方结算账户不是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过渡账户,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对方结算账户之间划转资金。证券公司与其第三方存管客户发生交易的,应当通过其参与柜台市场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第十九条为柜台市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协会规定报送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数据。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应当建立交易、登记、结算数据集中存储共享机制。私募产品在柜台市场的登记结算,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办理,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柜台市场产品账户应与中国结算全国统一在投资者债券账户之间建立关联关系。第二十条场外市场交易、登记结算应当遵守或者优先执行中国证监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等主管机构制定的业务技术规范。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柜台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持否定态度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根据信息性质和私募业务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包括公开披露和向特定对象披露。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披露的信息应当向特定对象披露。第二十三条下列私募业务信息不得对外披露: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对外披露的信息。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其网站、报价系统或者协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私募产品相关信披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报价系统联网,实现业务信息互联互通,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募产品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和登记结算信息等。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协会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几个月内,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市场业务概况、交易、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与合规管理事项、客户权益、证券公司风险等,证券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协会报告,并在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影响、应对措施等。第二十七条协会可以控制证券交易。在公司柜台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接受查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柜台市场销售或者转让允许代销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活动,让学生养成广泛阅读的好习惯。G.对月末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产品成本。错误G工资费用是成本项目。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单步生产企业。XQ企业的制造费用必须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的职工工资,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应计费用”可能有借方余额,其性质是资产,实际上是预付费用。使资产和负债都减少到Y的支出是费用支出。各工序Y原料投入完成率计算方法与陆续各工序原料投入完成率计算方法完全一致。X Ya采用串行代换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组成因子的替代顺序,各因子的总影响结果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改变各因子的替代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结果。制造费用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没有月末余额)。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办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