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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公司取名

发表日期:2022-08-06 08:31:13
广告语中多次使用“顶”邛崃的一家公司被罚款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朱海丹)1月10日报道今日,市工商局发布20个网络专项行动十大违法典型案例。据悉,全市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自去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商品非法交易专项行动。截至20日底,共查处办结网络经营违法案件121件,行政约谈网络交易(服务)企业256家。共处理线上消费投诉1645件,办结1296件,结案率较高。 市工商局信息网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多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的案件。目前,全市工商部门正在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7”,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同步整治,严厉打击互联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冒用合法市场主体开设“假网站”从事欺诈经营等违法行为。下一步,市工商局还将推动线上交易与线下信用体系对接,并向部门和社会公示,建立激励惩戒长效机制,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 该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要增强网络交易安全意识。如遇此类违法行为,可向网站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同时,他们告诫全市网络交易平台和各类网络经营者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20起非法网络经营十大案例: 1.某消毒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4年6月13日,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甲公司投诉称,该公司客户反馈在某搜索引擎中输入“**消毒机”进行搜索,但点击进入的是乙消毒设备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站上显示的是乙公司消毒机等产品。经查,B公司与A公司在消毒设备生产销售领域存在部分重叠,属于同业竞争。乙公司擅自转让甲公司产品“**消毒器”“**空气” 消毒器“及其注册商标作为网络搜索引擎关键词购买,付费推广,并与自有网站建立搜索链接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2.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3年3月8日,根据网络媒体报道的相亲活动调查,12月当事人策划“某之旅”相亲,通过公司官网对外宣传,203年3月5日,“某之旅”单身女性评选活动在成都启动,邀请12家媒体现场采访。向这12家新闻媒体提供与参加评选活动的报名、评选、结果数量、评选人员身份不符的新闻稿件,相关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负面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婚姻服务)质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3.某口腔诊所公司虚假宣传案 208年8月4日,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口腔诊所公司网站广告内容进行检查后发现,网站中有“数十家国内外专家联盟”“36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某牙腔作为美国口腔定制领导品牌”“国际种植牙中心落户”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宣传自身品牌和声誉的广告内容依据不足或者没有依据,属于夸大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某家具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6年6月28日,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进入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登录该公司天猫某家居旗舰店,发现其网站上“沙发”选项的产品详情显示有“顶级绒布、精选沙发接触面、顶级绒布、柔软透气”等字样,现场截图经当事人证实。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顶级”二字带有绝对化色彩,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 5.某电子商务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日上旬,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电商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7月2日以来,当事人以22万元转让费从他人处获得淘宝天猫“旗舰店”。经营资质后自行设计制作“生产厂家:某市某茶厂;生产地址:某市某村、某镇、某村二组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加工茶叶并在旗舰店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6.某装饰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4月18日,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装饰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在该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多条与事实不符的广告:如宣称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现有员工1600余人,经营面积1万余平方米,月签约产值2000-3000万元。事实上,该公司营业执照成立于7月8日,员工仅240人左右,营业面积平方米,月均签约额约300万元。此外,宣传内容中称“公司拥有成都口碑前十、产值成都装饰前五”,但实际上并无相关依据予以说明和证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处以罚款。 7.皮肤病医学研究 该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6年2月2日,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皮肤病医学研究所在官方网站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官网上宣传其为“华西连锁品牌”“中华中医药学会先进会员单位”,但其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8.某投资管理公司违法广告案 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某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为宣传提高其形象和品牌,于206年初发明了一篇题为《一个冒菜的起源故事》的广告文章,内容为“明末山河破碎,自然灾害频繁,蜀前天下乱。公元1645年,农民起义领袖张献忠入川……并最终因内外交困被斩首于凤凰山下。成都家家户户支起炉子,将一些荤菜放入沸腾的汤锅中,再加入麻辣调料,烹制出具有浓郁成都特色的冒菜,以此奖励凯旋归来的将士。同治皇帝下书《广民心福天下》,命左右将此冒菜命名为“广福记”,以示后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广告引文内容不真实”的规定,构成违法广告,处以罚款。 9.某包装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207年7月25日,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包装公司在网络平台宣传活动中涉嫌使用绝对化广告语。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在网络广告宣传平台上宣称“某包装行业优选优秀烘焙包装供应商”“为您提供最优惠、最划算的包装”,并在广告中使用“优选”“最优惠”“最划算”等广告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 依照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某食品经营部违法销售食品案 203年3月14日,青白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冷链市场查获李某销售的无中文标识、未经检验检疫的鸡爪产品。经查发现,李某在食品经营活动中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以每吨7800元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识冻凤爪吨,总价值910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无中文标识的冻鸡爪产品吨全部查扣没收,并处以罚款。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