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以使用“贸易、贸易”,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称。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用“厂”“店”“库”“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二)违背社会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这可能引起公众的欺骗或者误解;
(四)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政党、政府和军队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和军队编号
(六)“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用语;
(7)汉语拼音、字母、外文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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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范围涉及的预登记许可被吊销的,可以不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名称表明该业务仍在进行中,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名称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强行或者变相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事户名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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