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是相对一般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一)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纳税人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2009年以后含50万元,2009年以前为100万元)。(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2009年以前为180万元,2009年以后为80万元)。
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单位和应税行为不常发生的企业,可以选择由小额纳税人缴纳。
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比较的统计信息。职工少于300人、销售额少于3000万、总资产少于4000万的工业企业被认为是小企业。
至于你所说的“小公司”,最重要的是组织简单,人数少。金融体系不完整。在税收和统计方面,它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小公司!缴纳何种税取决于其行业分类。
简单来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征收的一种方式。
你说的是小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增值税年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核算不足,不能按规定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1.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商品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商品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00万
2周岁以下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或者以商品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兼营应税商品生产或者提供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3.个人
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不规范从事应税活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4.自1998年7月1日起,所有小型商贸企业和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企业,主要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同时经营商品的企业和单位。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无论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不应视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5.年应税销售额不超标的小企业,只要有会计核算和健全的账簿,就能准确测算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申报相关税费。可供参考的是,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