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冠以“商贸”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军队编号;
(六)“中国”“中华”“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
(7)汉语拼音、字母、外文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扩展信息: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预登记许可已被吊销,但其名称表明仍在开展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得从事某项业务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强制要求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企名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