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责任与投资者责任相结合。当企业资产不能清偿企业所欠债务时,企业法人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也不能叫“公司”。以便将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区分开来。
企业应当根据组织结构或者责任状,在名称中注明组织形式。标记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当与其责任形式相一致,而且应当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一致。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所划分的类别,在名称中标明其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出资人姓名作为字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称为厂、铺、部、中心、工作室等,为体现经营特点,企业可以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上述地名在企业名称中不作为行政区划。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应当经主管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聘请他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投资者对受托人权限的限制)
(一)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受托人或者受聘人员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请的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约定的
订立的合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定限制(受托人职权的法定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二)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与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的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名称不同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必须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是地区名称(产品名称、品牌名称)、工厂、店铺、部门、中心、工作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