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我国市场主体法,是规定公司设立、解散和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公司都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可以加强对股东的保护,强化公司的自治和社会责任以及对员工的保护措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哪些?
一、有哪些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五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章程草案中约定:
(一)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全体董事、监事;
(二)股东大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三)股东大会有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四)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五)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
问:上述章程草案作出的约定,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的事项;
因此,(1)中的所有规定都违反了法律。
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因此,(2)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
根据第138条,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因此,(3)也是错误的。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副董事应当
长期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所以。显然(4)也是错误的。
根据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有些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5)说是过半,一般包括这个数字,三分之二也是过半,可以说是正确的,但表述不准确。
根据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签字名册、代理出席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
因此表述不准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无权选举和撤换全部董事、监事,只有权选举和撤换部分董事、监事;股东大会也无权任免公司经理,因为这属于董事会的专有权;同时,股份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