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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土石方的公司起名永青如何

发表日期:2022-08-10 11:06:09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雇佣他人挖掘机”完成土方工程,应认定为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019)最高法民申第560号 判断要点: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具备专业技能,无人身依附性,在工作过程中不单纯提供劳务,而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关系特征 谢祥祖、连丽金、谢婷、谢祥丹、谢莹莹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谢祥文、叶连玉系缔约法律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口头协议的目的是提供劳务而不是工作成果。一是从口头约定的给付对象来看,提供劳务是给付对象,约定义务中没有工作成果;二是从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看,叶连玉按照按时出行次数计算劳动报酬;第三,从劳动过程的可替代性来看,挖填土劳务具有普遍性和可替代性。(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控制关系、监督关系。一是从意思表达上看,谢湘文等人是作为叶莲玉的雇员工作;其次,从故意组织的角度看,叶莲玉是实际的发起者、组织者和领导者;第三,从使用设备的角度看,叶莲玉拥有选择权和最终决定权;四是从组织施工看,叶连玉实际组织、指挥、控制施工进度、过程和效果;五是从组织运输上看,叶莲玉实际指挥、安排、监督设备物资过海运输;六是从交通费用看,叶莲玉自费与其实际指挥、安排、监督作用和地位相称;七是从食宿安排上看,叶连玉安排食宿是其实际组织、指挥、控制人员施工的具体体现,强化了他与施工人员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3)谢相文与谢桂生、林益金、林丽青、谢康平等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员工之间平等合作的关系。一、从建设合作的初步形成来看,谢相文仅 发挥部分联系作用;其次,从施工合作中的角色地位来看,谢相文与其他拖拉机所有人的关系是平等的员工合作关系。(4)谢祥文、叶连玉不具备成立合同关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谢祥文是否雇佣挖掘机操作手进行挖掘作业,既不能认定,也不能影响谢祥文与叶连玉雇佣法律关系的成立。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被申请人叶连玉等赔偿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994034元。 谢步志提交意见称:(一)一、二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谢祥文在涉案工程中并未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工程为目的。谢祥文与叶连玉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同关系。(2)谢步志只是在谢祥文与叶连玉之间传递了项目信息和意思,并未获取任何利益,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星恒公司提交意见称:(1)星恒公司不具备作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的资格。星恒公司未与东安村委会签订合同协议,也未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施工行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沉船事故与星恒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者协议尚未生效,因此星恒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谢祥文与叶连玉之间是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根据双方约定,谢相文自行提供工具设备,具有专业技能,雇佣他人操作挖掘机,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对劳务过程具有完全控制权,并以某堤防塘坝加固工程完成的土方工程量计算报酬,符合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合同关系。(三)再审申请人主张损失数额虚高,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具体损失数额,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综上,请求驳回谢祥祖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根据谢相祖等5人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重点为:原审认定谢相文与叶连玉系合同关系,裁定驳回该5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据、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本案系谢祥祖等5人提起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谢相祖等5人主张谢相文与叶连玉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其他当事人主张谢相文与叶连玉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定作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叶连玉与谢祥文约定:挖掘机、拖拉机列车按时收取劳动报酬。项目建成后,一次性补偿谢相文材料运输费用5000元。从施工前的准备情况来看,谢相文、谢相超在勘察现场后,与叶连玉协商施工方案。谢相文不仅决定用什么样的挖掘机,还决定需要多少拖拉机,并负责物资运输;在这个项目中,谢相文不仅提供了自己的挖掘机,还聘请了挖掘机操作工关喜宝,联系了拖拉机司机林立清、谢康平等人。 基于上述事实,他认为谢相文的工作是独立的,它不是基于叶莲玉的设备和技术而工作的。也不在叶莲玉的指挥和管理之下。叶连玉对谢祥文没有支配、隶属关系,在完成涉案堤塘加固工程土方工程过程中提供工具、设备,具有专业技能,其对叶连玉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并雇佣他人操作挖掘机,在完成涉案工程过程中,不是单纯提供劳务,而是完成一定的堤塘加固工程土方工程。故认定本案符合合同关系特征,谢祥文与叶连玉系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初审法 史明、谢祥祖等5人坚称,谢祥文与叶连玉是雇佣合同关系。鉴于此,原审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妥。原审裁定不存在证据不足证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谢祥祖等五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