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命名规则出炉:4个“不得”6个“应当”
2018年11月2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专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主要内容包括4项禁止内容和6项要求内容。
命名4不得
1.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
《指引》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亏损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安全”“保险”“对冲”“保本”“稳赢”等字样,不得违规使用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高收益”“无风险”等表述。
2.不预测、不夸大业绩
《指引》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预测投资业绩,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顶尖”“最强”“500倍”等词语夸大或者误导基金业绩。
3.不要借用名人、机构或公司的名字
《指引》第五条: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违规使用知名人士、知名机构名称或者字号。
4.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
《指引》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容易混淆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相同或相近的词语。
命名6应该
1.应列示反映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
《指引》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载明反映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并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保持一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等字样或者其他体现特定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征的,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字样或者其他体现特定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2.应包含“私募”“基金”等字样
《指引》第八条: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3.管理人应列名
《指引》第九条: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并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者能够明确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载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4.如果有分类,则应包含“分类”或“结构化”字样
《指引》第十条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层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分层”或者“结构化”字样。
5.同一策略应使用连续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
《指引》第十一条: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同一策略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系列时,原则上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区分该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
六、符合工商法规
《指引》第十二条: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方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较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的有关规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行规则》有关规定。
小编在这里有点困惑。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使用规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同一策略的契约型投资基金命名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者字母。这似乎自相矛盾。
私募股权基金命名指引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通过合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
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遭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安全”“保险”“对冲”“保本”“稳赢”等字样,不得违法使用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高收益”“无风险”等表述。
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预测投资业绩,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排名靠前”“最强”“500倍”等词语夸大或者误导基金业绩。
第五条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违规使用知名人士、知名机构名称或者字号。
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混淆
言语。
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载明反映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并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保持一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等字样或者其他体现特定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征的,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字样或者其他体现特定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第八条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第九条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并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全称或者能够明确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载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第十条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层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分层”或者“结构化”字样。
第十一条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同一策略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系列时,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者字母区分该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
第十二条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方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较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的有关规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行规则》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名称的简称
名称指的是本指南的要求。
第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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