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晶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特尔茂医疗用品(杭州)有限公司
4.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5.山东淄博山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6.苏州比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7.瑞声达听觉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8.航威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9.上海德莱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0.欧姆龙(大连)有限公司
11.优利康听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12.沈阳东软数字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13.浙江大学医疗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所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产品研制和生产工艺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储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企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允许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按照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应商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