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名称应为“合作社登记的行政区划+字号+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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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合作社的命名应当遵循合作社主题,带有合作社特定标识和合作社成立、登记、运行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由地域、字号、产品和“专业合作社”两个字组成。
因此,建议名称为“乡县农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民营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法人。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对名称的保护和规范管理是一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进行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具体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组织形式要标注“专业合作社”,主要是为了与各类企业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名称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