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和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后的《公司法》将于203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公司法》对公司名称有哪些规定?现在由企名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1.《公司法》对公司名称有哪些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字样: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是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是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五是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注一个企业名称。
六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准企业名称: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的;
3.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七是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公司名称登记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带有“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3、不含行政区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1、具有同级行政区划;
2.同级行政区划置于企业名称后、组织形式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是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是表明公司本身的书面符号。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而不是数字、符号和图形来表示。《公司法》对公司名称有哪些规定?企名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