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字样:(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编号;(5)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二、允许企业只使用一个名称,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同行业登记企业相同或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5.公司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标注一个公司名称。6.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公司名称、字号相同的,但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公司原名称相同;(三)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公司名称相同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7.公司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本翻译原则,由公司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八、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九、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的名称。十、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