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册名称不能重复。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登记机关在同一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符合规定的同一名称时,不能重复办理。对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对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第六条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登记企业相同或者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实。属于当日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