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名称可以作为字号,不得使用“中国”等字样: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名称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用“厂”“店”“馆”“系”“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而被禁止从事该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同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实。
参考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