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关于企业名称的雷同企业名称雷同是目前上海企业名称登记中的一大问题。根据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时,主要依据三个原则:登记在先、同行业名称不能相同近似、名称不能误解。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近似没有明确概念,掌握起来相对困难。全市企业名称资源相对贫乏,是投资者申请企业名称最头疼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市工商局的电脑里有80多万个企业名称,是全国之最。人们已经想到了他们能想到的每一个短语。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名字相似。企业想出一个好名字并不容易。
与商标靠实力占领市场不同,企业诞生,就要靠给人一个亮眼的名字来征服消费者。然而,很多企业缺乏独创性。某个名字一旦被市场叫响,追随者就会接踵而至。据工商部门统计,目前各行各业有1000多家名为“东方”的企业。因为分属不同行业,工商业只能允许他们生存。按照规定,办企业必须先核准企业名称,核准后6个月内办企业。如果没有运行,说明企业名称无效。因此,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共生。有的企业无效是为了防止他人模仿,还有几个相关的企业名称无效。据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已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相关立法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