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微信”花式品牌保健品公司终审败诉判赔25万
输掉
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因在公司名称、产品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且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与“微信”商标高度近似,被腾讯公司起诉。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召回标注“微信”的产品,赔偿25万元。在此次生效判决中,“微信”首次以司法裁判的形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进行跨类别保护。
一审:名为“微信”腾讯的保健品公司起诉
腾讯公司诉称,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腾讯系“微信和图”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腾讯称,微信健康产品公司成立于10月,其公司使用与“微信和图片”基本一致的图案作为产品商标,并在公司名称和官网中使用“微信”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招商和销售。存在攀附腾讯商标知名度,误导公众混淆、误解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企业名称进行工商注册,享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字号的使用受法律保护,未侵犯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不足以延伸至无关的食品饮料产品。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腾讯公司的“微信”通过大量用户的长期使用,与腾讯公司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其“微信和地图”商标标识也广为人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作为成立较晚的食品饮料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合理避免使用腾讯公司的“微信”字样和图形商标
部分,防止公众造成混淆,误以为两家公司是发牌或有关联关系。“微信”一词与沟通、信息密切相关,与保健品、食品饮料等商品无关。“微信保健品公司”模仿“微信”商标主体部分并作为商标在其产品上使用,主观上故意攀附腾讯“微信”商标知名度和图形标识,侵犯了“微信”驰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与“微信和图片”近似的商标图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微信”字样的商品(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与“微信和图”商标近似的商品,召回侵权商品;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腾讯未涉足食品行业上诉被驳回
微信保健品公司上诉称,企业名称合法有效,未侵犯腾讯公司合法权益。腾讯至今没有涉足或投资食品饮料行业或领域,消费者和用户也不会认为微信的食品、饮料、茶饮等商品与腾讯有关。
保健品公司认为,其使用企业名称合法、合理、合情,不存在攀附、误导他人或单位的情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改判微信公司不承担赔偿损失25万元。
腾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微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充分。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保健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上诉
应当驳回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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