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西部地区两家不同的“华丽”企业,最近因为“华丽”的使用打起了架。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美医美医院)与被上诉人成都华美口腔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美口腔公司)侵犯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确认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部分行为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判决。
“成都华美”诉“上海华美”商标侵权
成都华美口腔公司的“华美”图形商标和“华美”文字商标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申请商标注册,并分别于2001年12月和2001年7月获得核准注册。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前身“上海华美女子医院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批准成立,“华美”是其企业名称。
成都华美口腔公司诉称,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作为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在经营场所、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华美”“上海华美”“华美齿科”“华美整形”等“华美”文字标识。以“华美”“上海华美”为关键词推广百度竞价排名,侵犯了成都华美口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立即停止侵犯成都华美口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字样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并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辩称,其在提供服务和宣传时使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有的地方用“上海华美”的简称进行宣传,属于企业
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使用的企业标识与成都华美口腔公司注册商标明显不同。牙科服务的特点决定了相关的消费者是区域性的,他们有自己的服务市场,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其行为属于对核定企业名称的合法使用,未侵犯成都华美口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会导致市场混淆。
一审判决部分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成都华美口腔公司与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经营名称虽均为“华美”,但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成立时,成都华美口腔公司尚未成立,成都华美口腔公司之前成立的华美口腔诊所或都江堰华美口腔诊所不具备市场知名度,成都华美口腔公司与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经营范围也存在较大差异。使用“华美”作为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企业名称不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也不存在与成都华美口腔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其次,“华美”是成都华美口腔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企业名称。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对“华美”的使用行为,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第一,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在特定场合将“华美”二字用于栏目名称、冠词、词组等,或在句子中作为形容词使用,或在栏目名称中使用,属于对“华美”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成都华美口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在公众号中使用“华美资讯”标识,其“华美”显著性较弱,不足以混淆公众,不构成商标侵权。三是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将其“华美”、“上海华美”设置为关键词推广百度竞价排名,系对其品牌名称的使用,不属于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四、成都华美口腔公司在牙科整形外科外
科等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使用与成都华美口腔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包括“华美口腔”“华美整形”“上海华美”等,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认为成都华美口腔公司与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商标侵权给成都华美口腔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利润无法计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成都华美口腔公司和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经营状况、知名度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二审驳回被告上诉
一审判决后,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上海华美”“华美齿科”“华美整形”是其对自己经营名称的合理使用,在上海地区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注册、企业名称注册不存在抢注故意,在经营活动中与对方不存在故意混淆。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时所获得的保护强度也不同。企业名称的主要功能是表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当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业标识显著使用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时,应当避免与在先合法注册商标使用,避免同一标识的识别混淆、市场混淆或者消费者误解。
本案中,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企业名称中未包含“牙科”“整形”等字样。2007年,口腔医学也被移出经营范围。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使用的“华美齿科”“华美整形”等字样并非其自身企业名称的规范简称。突出了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华美齿科”“华美整形”
,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华美”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或其文字部分相同,“牙科”“整形”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相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解,构成对成都华美口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徐飞在判决后表示,本案纠纷实质上是在各自区域内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需要指出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而不限于其实际使用或者获得知名度的地区。虽然目前两家公司的经营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但不能排除两家公司的服务向其他地区拓展的可能性。随着双方经营区域和知名度的扩大,若不及时厘清标识使用边界,“华美”标识与“上海华美”“华美齿科”“华美整形”的市场识别必然会出现混淆,损害相关公众利益,对双方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案判决从法律上保护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规范了权利行使,构建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记者冯飞通讯员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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