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购买某种产品时,会更青睐名牌,但在鱼龙混杂的市场中,总会出现很多“山寨”产品。这些产品不仅质量低劣,细心的人会发现,产品企业和知名企业虽然文字上有差异,但发音却是一致的。那么,同音异字的企业名称侵权是否成立?
1.同音异字的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企业名称同音异字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被称为“反向假冒”。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销售者的主观明知。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侵权行为是商标认定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装饰品,误导公众的;
2.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易使相关公众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误解为企业品牌名称或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与商品交易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综上,同音异字企业名称侵权成立。大企业只有承担前期高额费用的成本,才能在大范围内传播品牌。一些小企业想搭大企业宣传的便车,从中牟利,即对大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