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比较。虽然都是法人,但层次不同。有限公司不得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可以设立合资子公司(作为出资方股东)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人设立,为全责公司,不能设立第二家公司。而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人公司。
应该是可以的。
分公司的主要特点是:
1.分公司由下属公司依法设立;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经济核算与下属公司统一,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下属公司清偿;
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董事会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4.分公司不设独立名称,其名称只需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子公司差异:
1.子公司:以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不是连带关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否认法人人格等情形外,债权人不得就未受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
分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将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两者是连带关系,而应是人格相同,由总行承担全部责任。
2.设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两名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
分支机构:总机构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属设立机构
公司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3.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规定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单项投资或者担保额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分行:总行对分行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划拨给子公司的经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额的60%。
很正常!薪水与你公司的名称无关。它直接关系到你公司未来的发展和收入(或与集团的政策有更大的关系)。至于以后能不能发展成集团公司,我觉得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能否利用现有的空间去学习更多的东西,充实和提升自己。如果你能这样生活下去,我相信你以后没有机会在你的集团公司工作,你会在你的公司乃至你的集团公司之外找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补充:你的感觉是对的。事实上,集团旗下的任何子公司,无论是全资还是参股,在工商注册登记时,都只是根据权益所有人构成的不同而产生的公司性质的区别。因此,待遇还是要看公司的整体收益和企业文化的导向。
1.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子公司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责任不同
3.设立程序不同。
分、子公司差异:
当企业要跨地区经营时,通常的做法是在其他地区设立子公司,即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们的区别在于:
一是设立程序不同。在外地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很多手续,设立手续复杂,开办费用也比较大。与分支机构设立程序相比,
简单、便宜;
二是会计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地方税务机关优先选择,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总公司统一核算损益、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行和总行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互相抵扣。
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综合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包括免税期限、优惠政策在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分行作为非独立法人,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控股子公司。
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规定:
1.子公司是指其股份由另一公司持有或者由另一公司通过协议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存在连带关系。
2、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控制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具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个人名义开展各类民间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这一点应当明确。
名称一般为总公司名称+地区名称+分公司。
拟独立法人,单独申请营业执照的,可作为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增设分支机构。
全资附属公司由总公司单独设立。潜艇
公司,也可能是合资企业。子公司必须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分行,完全由总行设立,没有营业执照。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是法人。其行为能力有限,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总行承担。
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具有公司享有的任何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责任由子公司自行承担(有限责任),与总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