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不能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一般简称和具体称谓;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具体称谓和编号;
4.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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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1.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
2.被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不满一年的企业名称,但受让方企业名称除外;
3.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征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4.其他已注册或处于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的。
除上述条款外,还有两条规定需要创业者注意:
1.除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外,企业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
2.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名称(含简称等)、姓名(含笔名、艺名、译名等)、网站名称等作为字体名称,误导公众,但经授权的情形除外。
根据本标准命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