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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08-22 11:20:51
判决要旨:被告美百颜公司、山东福尚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背面使用“WONJINEFFECT”标识,并在淘宝上使用“元辰”“WONJINEFFECT”字样并作为口罩产品进行介绍,与原告主张的第17484475号“WONJINEFFECT”相同、近似,与案涉第8002661号商标(WONJINEFFECT)元辰安瓿补水口罩包装装潢近似,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与原告主张的产品包装进行比较,文字排列形式、图案形状及排列形式、包装整体色彩以及包装左下角商标的使用方式等均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可以认定,被告美百言公司、山东福尚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作为淘宝网的经营者,向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服务,不直接参与交易。威海佳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浙江淘宝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浙江淘宝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及时确认删除被诉侵权商品信息。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浙江淘宝公司与其他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主张被告浙江淘宝公司承担侵权人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8002661号“原辰”、第17484475号“WonjinEffect”、第17484481号“WonjinBMC”、第8002667号“Wonjin”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淘宝网上销售、宣传、推广侵权行为)。 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产品的所有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知名口罩产品及影响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在《中国经营报》及淘宝网显著位置刊登消除侵权效果的声明(内容须经原告认可),消除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恶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四项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争议焦点: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案涉三项商标权的侵害:第8002661号“原辰”商标、第17484475号“WonjinEffect”商标、第17484481号“WonjinBMC”商标;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具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展示面膜图形,淘宝网站宣传中多次使用“面膜”字样,功能宣传中还使用“保湿补水”“补水修复”等与面膜产品类似的表述。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的产品名称虽标注为医用冷敷,但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与口罩产品构成相同。 容易让相关公众迷惑,类似于面膜产品组成的产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美百颜公司、山东福尚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背面使用“WonjinEffect”标识,并在淘宝上使用“元辰”“WonjinEffect”字样并作为口罩产品进行介绍,与原告主张的第17484475号“WonjinEffect”相同、近似,与第8002661号“元辰”商标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但是,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准商品范围或者通过改变显著特征、拆分、合并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正面规范使用40280634号商标的行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原告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和解。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是指在我国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 时间、销售区域、销量和销售对象、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商品的保护等因素,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WONJINEFFECT元辰安培补水面膜在国内销售时间超过两年,涉及省份多、区域广,线上线下多个销售渠道,在多个网络平台销售、宣传信息。基于以上事实,WONJINEFFECT原辰安平补水面膜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本案中,WONJINEFFECT元辰安平补水面膜的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色彩及其组合上具有显著特征。它能向消费者传达该商品的商品信息,具有区分和识别该商品的功能。经鉴定,WONJINEFFECT元辰安培补水面膜的包装装潢属于影响较大的商品包装装潢。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与原告主张的产品包装进行比较,文字排列形式、图案形状及排列形式、包装整体色彩以及包装左下角商标的使用方式等均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可以认定,被告美百言公司、山东福尚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美白岩公司、山东福尚公司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被告也未提交其财务账簿供法院调查核实,法院将适用法定赔偿裁量权。综合原告主张的商标、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及原告的维权支出,认定被告美 白岩公司、山东福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关于原告申请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事,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考虑到裁判文书的公开披露足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本院对该申请不再作出判决。 关于被告浙江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浙江淘宝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服务商,已根据公示的《淘宝规则》对山东福商公司进行身份认证,并在《淘宝规则》中作出交易信息发布者不得发布违法信息的事前声明和警示。其次,浙江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的经营者,向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服务,不直接参与交易。威海佳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浙江淘宝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浙江淘宝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及时确认删除被诉侵权商品信息。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浙江淘宝公司与其他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主张被告浙江淘宝公司承担侵权人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1.被告美百研(菏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福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7484475号“WonjinEffect”商标权、第8002661号“元辰”商标权,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及爱恩斯凯医疗 用冷敷贴好产品; 2.被告美百颜(菏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福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WONJINEFFECT元辰安平补水面膜包装装潢类似的产品; 三、被告美百研(菏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福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威海嘉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四、驳回原告威海嘉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是刑天,聚焦知识产权纠纷,分享知识产权大案。信法问刑天。 兴田法务:真正懂法,方案才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