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哪个部门是杰作。诊所名称严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拨乱反正的时候了。
《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医疗机构名称依次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
医疗机构常见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护理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院、卫生站、诊所、医务室、卫生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检中心、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下列名称作为标识名称;地名、单位名称、单位
人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
医疗机构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医疗机构通用名称限于前条第二款所列名称;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医疗机构标识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3)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标识名称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标识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国家、社会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名称;
(二)以侵害他人利益为名的;
(三)由外文字母和汉语拼音组成的姓名;
(四)以医疗器械、药品、医疗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意思相近词语的名称
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名称超出注册诊疗科目范围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使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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