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锡林郭勒盟特好客肉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理:北京青创信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6280号“乌珠木都”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用的第4990291号“五竹木琴集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申请撤回引证商标或将商标转让给申请人。综上,请求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开庭时未收到撤回或转让材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乌珠穆沁”与引用的商标汉字“乌珠穆沁”相比,文字构成近似,意思表示无明显差异。如果共存于肉类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两个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驳回复审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转让网提供商标转让服务,贸易商标上标,购买商标节省商标注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