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赵C怎么了?违法!?点名就能犯法吗??
原文载于《光明日报》(2019年12月29日07版)(有删减)
近年来,随着社会价值观的日益多元,父母自创姓氏、给孩子取名越来越新奇的现象开始增多。
前不久,两名取名为“春秋战国”和“长弓”的大学生因名字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更有甚者,有人还因为名字惹上了官司。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以姓氏为中心的“北雁云驿”。父母以“北燕”为姓、“云依”为名为女儿申请姓名登记,但先被公安机关驳回,后法院认定违反民法、婚姻法,驳回诉讼请求。
还有“赵C”案,重点是名称。父母将“赵C”登记为儿子的名字,但在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被公安机关拒绝。此案最终以赵按照规范汉字改名而结案。
可以说,名称虽短,却蕴含着深刻的法理。那么命名有哪些法律规定呢?注意的原则是什么?
姓名权的行使应尊重公序良俗
能否为孩子在父母姓氏之外创建第三个姓氏“北燕”,能否用字母“C”给孩子取名,不仅关乎传统文化习俗,还涉及国家法律规范和姓名登记管理秩序。需要指出的是,孩子的名字不是完全由父母自己决定的私事。家长给孩子起个好名字,同时还要到公安机关登记才有法律效力。因此,因姓氏命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涉及子女、父母和公权力机构的三角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按照规定变更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两条作出立法解释:
公民依赖性
法律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也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父姓、母姓外,可以选择姓氏:(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赡养法定受扶养人以外的人而选择受扶养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正当理由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中衍生出来。目前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延续了这一立法解释,在第三章人格权、姓名权、姓名权中作出具体规定。
与我国相比,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姓氏和名字的规定更为严格。根据德国民法典,通常只有在结婚、离婚和再婚的情况下,公民才能依法变更姓氏。此外,命名也有很多限制。如果父母给儿子起女名,很可能会被登记机关拒绝。许多德国父母仅仅因为给孩子起名就与登记机关争论,直至对簿公堂。对于此类案件,德国法院通常将儿童的成长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标准。
传统民法观点认为,姓名权的主要功能是防止个人身份混淆,因此将姓名权归为人格权的一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姓名的特定身份功能充分表明其可以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早在2001年,鲁迅之子周海婴诉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侵害姓名权案就曾引起广泛关注。近年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犯其姓名权的一系列案件沸沸扬扬。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乔丹体育侵犯乔丹在先姓名权。
姓名是人格尊严的起点
纵观我国民法,关于姓名的条款较少,难以妥善安排因姓名引起的各种复杂关系。一个人的名字首先来自他的父母和他的家人
它承载着自己的人格,维系着社会关系,涉及亲子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国家公民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只有从民法层面上升到宪法层面,理解宪法是如何对待姓氏和姓名的,才能厘清姓名所蕴含的根本价值。
乳名是人格尊严的一个稳定起点。首先,家庭是个体成长的关键基础,而这个基础的起点是姓氏,因为姓氏是表明家庭血缘关系的文字符号。在现代国家,姓氏作为家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法律制度。孩子的姓氏不是由父母自由选择的,而是由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过去,大多数国家在婚姻法中规定了“一族一姓”原则,旨在从形式上保证家庭的一致性和同一性。到20世纪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强制妻子改夫姓,子女随母姓成为可能的选择。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婚姻法取消了“改夫姓”的义务,不要求妻子婚后改夫姓,只要求子女保持与父母基本相同的姓氏。
乳名是人格尊严稳定起点的另一层含义是,新生儿不仅需要家庭的关爱,更需要宪法对其人格尊严的保护。名字是人格的一部分,名字所体现的人格尊严不在于它有多高雅、多独特、多响亮,而在于稳定。对于一个新生儿来说,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就是随父姓或随母姓,在这个家庭的户口本上登记,合法地成为这个家庭的一员。一个新生儿要自由发展成为一个有尊严的人,需要一个稳定、安定的起点,而取父母的姓就是起点。
回到“北雁云翼”的案例,“北雁”显然不是孩子自己的选择,而是家长的意愿。一方面,“北燕”能否作为孩子的姓氏,并不直接影响父母的人格尊严。另一方面,能否随父母姓,直接关系到这个新生儿的人格尊严。因此,法律规定子女一般只能随父姓或母姓
姓氏,这符合《宪法》对儿童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
与姓氏不同,《宪法》对姓名没有强制性要求,父母有充分的自由选择子女的名字。当然,自由不等于自由,因为每个孩子都需要获得一个正常的名字,作为个性自由发展的稳定起点。汉字博大精深,用规范的汉字命名,足以容纳父母的愿望和情感。对此,公安机关要求赵某用规范汉字代替“C”,并没有不适当地限制父母的“取名自由”,也没有违反宪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改名是个人自由
还应受到某些限制
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有了名字后,出于个人喜好、就学工作、家庭关系等各种原因,有时需要更改乳名。
改名也是人格自由发展的应有之义。
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因为个人发展的需要而想要改名,不希望自己的乳名伴随自己的余生,那么这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另一方面,毕竟姓氏最初大多是由家庭决定、由父母给的。一个人成年后应该有权利和机会改名。
归根结底,成年人的名字不仅应该属于父母、家人,更应该属于自己。随着个体个性的逐渐成长,一个人会逐渐独立,离开家庭,走向社会,直到组建新的家庭。在这一过程中,姓名不再仅仅是家庭关系的外在表现,而日益成为个体自身的人格符号和社会标签。此时,法律应尽可能尊重公民更改乳名的意愿。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改名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它应该与取名取姓一样,面临同样的法律规制。如需维护公序良俗,姓名应限定在一定长度内,不得使用或包含简体字繁体字、淘汰异体字、自拟字、外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等。同时,对更改名称的次数要有适当限制。
姓名不仅是新生儿人格尊严的起点,也是成年人重塑人格的转折点,更是一个新公民与国家法律关系的起点。随着民法典的制定,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姓名立法,出台姓名登记条例或专门的姓名法律,为维护姓名权益、维护人格尊严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结束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