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8月31日消息,上海长宁报关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假申报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管业一计罚字(2018)0003号
当事人:上海长宁报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11P20(1120P20)
法定代表人:邹慧萍
海关注册编码:3105980004
2018年3月19日,当事人代表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为222820118823719231,其中第一件商品申报为100袋乳酸菌(发酵乳杆菌),申报总价为到岸价113412美国元,第二件商品申报为乳酸菌(发酵乳杆菌)。经查,报关单上第一种商品的实际总价应为到岸价113412欧元,第二种商品的实际总价应为到岸价欧元。
经上海浦江海关核准,全案货物总价值人民币,偷逃税款人民币。
上述事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2018年5月15日,经自查,当事人主动向海关报告,申请换单。
上述行为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物品计税凭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物品计税核定资料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注销单、当事人证明资料、情况说明、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证明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2018年3月19日进口货物(报关单222820118823719231)虚假货币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加处罚款数额3%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依法变更扣押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价款,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扣货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