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隐瞒已婚情况”,公司辞退,法院直接回复五个字!
公司辞退隐瞒已婚情况的女员工合法吗?
案子有点长,我们慢慢来吧!
文件状态:
姓名:林黛玉(化名);
性别:女性;
职位:人事行政专员;
劳动合同期限:2017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试用期3个月;
工资待遇:试用期3500元/月,满聘后4000元/月。
用“不实”信息填写合同信息
被辞职,申请仲裁,要求赔偿20万元
林黛玉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否”,简历也显示“未婚”。在入职申请表中,他填写了“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承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公司待遇,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6月14日(试用期内),公司解除与林黛玉的劳动关系,并向林黛玉邮寄《解聘通知书》。解雇的原因是:
林黛玉在应聘过程中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方面)》和《新入职人员申请表》中“婚姻状况”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应聘信息登记表(A方面)》和《新入职人员申请表》数据真实性的约定条款。
当天,林黛玉签收了免职通知书。
林黛玉承认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个人认知偏差,我认为放酒算结婚。因此,我在应聘信息登记表(A方面)和新入职人员申请表中填写婚姻状况栏。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告知公司的义务。曾于2017年5月17日、5月27日分别告知公司怀孕状况,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强行辞退。
2017年6月15日,林黛玉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万元,仲裁委裁定驳回林黛玉的仲裁请求。林黛玉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2月7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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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行为不妥,公司解聘却违法
一审法院:林黛玉未如实填写个人信息,行为不当,但公司解聘行为违法。另发现林黛玉于2017年4月23日在医院确认怀孕,2017年6月9日检查提示宫内妊娠约13+周。
庭审中,林黛玉提交了录用通知书、工作证、医院检查报告、聊天记录、解聘通知书、中国邮政邮寄名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林黛玉在申请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方面)》和《新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的内容与林黛玉已婚的事实不符,且《新入职申请表》载明“如不属实,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这种行为不妥,其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应当恪守诚信。
不过,林黛玉是搞人事行政的。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不是人事行政的必要条件,且公司未提交公司章程证明林黛玉隐瞒已婚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也未提交其他确切证据证明林黛玉隐瞒已婚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聘用条件。
因此,公司以林黛玉应聘信息登记表(A方面)和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黛玉,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林黛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林黛玉“不构成诈骗”,公司向林黛玉支付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外。
公司诉求:经核实,林黛玉于9月28日登记结婚,其入职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我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无需向林黛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员工回复: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劳动者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女性婚姻状况不是工作性质的必备要素,也不是企业正常经营的合理需要,更不是用工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雇主在雇用雇员时,不应区别对待已婚妇女,应确保所有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该公司提供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关于辞退的条款违反了《平等就业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其实,早在2019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有相关通知: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或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孕检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生育限制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区别性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知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与劳动者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有义务如实说明。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劳动者如不如实说明,可能构成重大误解,甚至
构成欺诈,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但用人单位不能为了了解情况而侵犯劳动者的隐私,劳动者有权拒绝说明与工作无关、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即使劳动者没有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为欺诈。
实践中,用人单位关于“不执行的,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的规定,应理解为劳动者填写健康状况、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学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不实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填写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血型等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的信息,除非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已对某些信息提出明确要求,否则即使劳动者填写不实,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以林黛玉入职时的“婚姻状况”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黛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林黛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这件事,评论区炸开了锅
作为一名劳动者,我的心是这样的。作为雇主,我的心是这样的
②法院判决“好”!如果我是一个单位,我愿意判断自己输了。幸运的是,该员工的诉求是“非法解散并要求赔偿”。如果诉求是“非法解除并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后期的情况不敢想……
不管婚姻和工作是否相关,不诚实都是事实。根据明文规定,如果解雇不诚实的员工,公司将会赔钱
④这样下去,女性的就业环境只会越来越差!!
对于这件事,站在不同人的立场上有不同的看法,那么你是怎么看待屏幕前的每一个人的呢?在评论区讨论留言~
最后,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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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竹辉菌监制:Tony
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Nemo Material人力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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