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的名字简单而简单,说复杂而复杂的事情,互联网大咖公司都有专门的名字,比如阿里巴巴、苹果、腾讯等,近日,山东一家公司被冠名为“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讯传媒)。腾讯起诉山东腾讯传媒商标侵权,认定山东腾讯传媒侵权成立。必须停止侵权,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腾讯起诉称,山东腾讯传媒不仅公司名称中有“腾讯”二字,其官方网站上使用“山东腾讯传媒”“腾讯公司”等字样,在广告栏中使用“山东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字样并突出“腾讯”二字。被告在明知“腾讯”商标及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腾讯”作为企业名称,涉嫌侵犯腾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山东腾讯传媒辩称,公司曾申请注册“山东腾讯传媒”第35类商标,被驳回。使用“山东腾讯传媒”不存在恶意。该公司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经营范围集中在第35类“广告创意设计”,与原告在商标审批中申请的第38类“通信技术”不属于同一类型。被告的个人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注册专利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经审理后,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山东腾讯传媒在官网及广告设计中使用“山东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相关公众在看到标有“山东腾讯传媒”标识的广告时,会对广告服务产生混淆,误以为标有“山东腾讯传媒”文字标识的服务是腾讯公司提供的,或者误以为该公司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侵犯了腾讯公司对涉案“腾讯”商标的专用权。同时,该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名称,足以使公众对该公司及其广告设计服务与腾讯公司产生混淆和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济南中院判决山东腾讯传媒立即停止
停止侵权,停止使用“腾讯”企业名称,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山东腾讯传媒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将提起上诉。对于案件的最新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