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院提醒公司冠名客户,了解一些国家对企业名称和公司注册的要求,是我们成立公司、开展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硬性规定。这也对我们公司的命名提出了要求和规定,有利于国家管理和公司行为的出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字号+(北京)+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在字号后、组织形式前将行政区划置于名称中:
(一)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
(二)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体大小: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行政区划作为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出资人姓名作为字号:
三。工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以重大经济活动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2.企业名称中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示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大类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
名称中的字体大小不同。
3.企业为体现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上述地名在企业名称中不作为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将“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样作为企业经营特色
4.企业名称不得或者暗示经营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
四、组织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其名称和组织形式不得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申请“厂”“铺”“部”“中心”作为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如“北京市***食品厂”“北京市**商店”“北京市**技术开发中心”等。
受理审核时限:
文件、证件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后,应当补办核准或者驳回申请名称的手续。
登记管辖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政府各部门设立的企业;
(2)企业集团;
(三)出入境专营
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或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审计机构、典当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登记机构、专业经纪机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征信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
5.国有独资公司;
(六)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七)出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8.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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