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中国黄金珠宝”?如何看待披着“合法权利”外衣的商标侵权行为
当前,商标专用权侵权呈现出多元化、立体化的特点。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侵权者往往通过提前策划注册正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获得披着“合法外衣”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他们通过“注册商标变形合并使用”“境外企业名称境内使用”等一系列“方法”进行侵权。
针对备受黄金珠宝行业关注的“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商标侵权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17)湘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国黄金珠宝及图片”标识(图3)构成侵犯“中国黄金及图片”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图1、2),同时认定被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是一起侵权人运用多元化、立体化手段实施侵权的典型案例。
中国黄金被侵权
“中国黄金和图”系列商标是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核准在贵金属锭、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从事相关品牌运营和产品运营。
经过多年不断发展,目前,“中国黄金”品牌在全国拥有投资金条及黄金珠宝营销网点2300余家,覆盖全国大中城市,已成长为中国黄金珠宝行业的知名品牌。
被告湖南省资兴市公安金行在黄金首饰业务中,在门店招牌、商品保函单等载体上使用图形标识(图3);产品标签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针对上述行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在“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一案中,治安金行辩称其使用的图形(如图)
4)系合法注册商标,其使用“中国黄金珠宝”意在表达该店销售的黄金珠宝产品来自中国,并描述其自身产品的销售状况,故使用与“中国黄金珠宝”组合的标识(图3)不构成商标侵权。
显然,被告平安金行的辩解不能成立。平安金行未规范使用图4所示图形商标。平安金行实际使用的标识图3,已侵犯“中国黄金及地图”商标的权利范围,具有明显攀附“中国黄金及地图”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商标侵权。
不规范使用行为的背后,反映出一些经营者存在“千方百计”模仿他人知名商业标识的偏好,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往往打着“注册商标”的旗号,声称其商标已核准注册。即使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某一部分,也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利用“注册商标”的称谓“迷惑”消费者,误导、阻断工商机关的侵权调查或者人民法院的审理。因此,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的侵害更多,商标权人维权的成本和周期也相应增加。
“海外冠名”攀升好感度
一般来说,我国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已有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对带有“中”字的企业名称登记有更严格的规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字样,但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登记制度较为宽松,一些不法经营者明知在境内不可能注册带有“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但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非法目的,往往到境外注册相关企业名称后在境内使用,误导公众,侵害他人权益,获取非法利益。但权利人在被指控侵权时,往往辩称其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在国外合法注册的
境内企业获得境外企业合法授权,尽量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在前述“中国黄金”诉“中国黄金珠宝”一案中,公安金行使用的“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名称为案外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并经公安金行在境内授权的企业名称。案件审理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权利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多年使用的“中国黄金”企业名称的在先知名度和影响力,最终认定:“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系相关主体为规避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的审查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取得的企业名称,该名称具有攀附“中国黄金”品牌名称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可见,“在国外合法”的企业名称并非中国境内任意使用的“护身符”,其在中国境内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不能侵犯他人在中国市场上已经享有的商业标识权利。
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对创造者的尊重。如果“搭便车”和模仿等窃取他人知识成果的行为盛行,整个社会就会失去创新创造的动力。因此,创新者的热情需要呵护,创新者的辛勤劳动也需要切实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天驰君泰办事处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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