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李某与韩某某结婚前,李某的母亲为准新人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准儿媳韩某某名下,并以韩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
但结婚4年后,双方提出离婚。李某认为这套房子应该是双方的共同财产,韩某则坚称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李某将韩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该房产为双方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用于当事人结婚,当事人婚后偿还借款,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因如下:
(1)因当时双方即将结婚,李母将儿子准配偶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案。真实意思表示是婚后为子女购买房屋与配偶共同居住,其出资应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
(2)房屋虽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但显然不符合父母作为投资者的真实意愿。如果是长辈单方捐赠的,应当证明;
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购房时双方对房屋产权的期待。考虑到房屋虽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综合考虑后认定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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