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企业名称是学来的,但不能太相似
因北京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大学”字样,北京理工大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该公司。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该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大学”字样,赔偿北京理工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案情简介
“北京理工大学”是北京理工大学校名的核心部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建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理工大学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后更名)原企业名称中完整含有“北京理工大学”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业务是经北京理工大学授权或与北京理工大学有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大学”字样,并赔偿北京理工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不存在竞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理工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审被告原名完整包含“北京理工大学”字样,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该经营范围与北京理工大学创办的多家带有“北京理工大学”字样的公司经营范围不谋而合,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被告自成立之日起就以此名义开展相关业务。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或者误认为其实际相关业务是经北京理工大学授权的,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了。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不正当竞争的持续时间、情节和实际业务,酌情确定损失数额和合理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钱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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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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