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后的营业执照名称由行政区划、规模、行业、组织组成。
个体经营者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登记应提交文件、证明;办理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申请人委托的相关证明;(二)预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证件、证明。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手续费:30元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办理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填写登记表,申请个体企业开业);(2)就业证(在本市工作的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以及各类失业人员(如退休人员)的相关证明;在外省市经营的人员,须提交身份证、当地居民暂住证和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一张照片。(三)经营场所证明;(4)家庭管理中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有关特殊事项证明。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费用:地点23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3.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申请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自我证明复印件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手续费:108元: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
4.印章刻制:办理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自证证明复印件。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加工费:参照300元。加工地点:经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
5.办理国家税务登记证:办理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2)个体工商户自我证明副本(3)经营场所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板块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手续费:50元(各地区免费)办理地点:各地国税局
6.申请地方税务登记证:需要办理的证件:(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2)个体工商户自我认定证明副本(3)经营场所证明(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办章时限:3个工作日手续费:50元(每个地区免费)办理地点:当地地方税务局
7.设立基本家庭(主要是与公司划转资金)办理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证书(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5)本章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地点:就近银行方便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其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其名称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中城市工商联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可以委托主管部门工商会办理以登记机构名义办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有权对登记不适当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更正,上级机关有权对登记不适当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更正。对登记不适当的个体工商户,下级机关有权予以更正。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使用。
仅限工商家庭
可以用名字。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
第七条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划分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市辖区的名称。行政区划后,可以贴上个体工商户所在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或者市场的名称。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以使用经营者名称作为字号。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字号,但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或者商业特点,其行业描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小型行业名称。或特定业务项目。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组织可以使用“厂”“店”“库”“部”“行”“中心”,但“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这可能引起公众的欺骗或者误解;
(四)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政党、政府和军事机关、群众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和军队编号
(六)“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等字样;
(7)汉语拼音、字母、外文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申请名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预登记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交预审核准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一并申请。
登记机关应当事先核准名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拒绝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放《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制发《个体工商户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不能当场作出法定决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提前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未通过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预核准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限届满日前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限可以延长六个月。
保留期间,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包括应当经行政许可经营的物品。被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第十七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同一个体户
登记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准。
第十八条凡在同一登记机构辖区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不予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