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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洲信贷公司名称是什么

发表日期:2022-09-17 09: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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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披露典型非法集资案例:一是设立网贷公司非法归集使用资金

银保监会再发风险提示,这次讲的是防范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7月1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风险提示称,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充分认识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其中之一就是利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威胁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次风险提示,银保监会延续了此前“以案说险”的做法,将风险提示与近年来一起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相结合。

银保监会称,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4起,他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亿余元,未缴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网络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处分。在这种情况下,挽回损失的工作仍在进行中。

经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种渠道,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活动。

离线通道

2013年9月起,望洲集团开始在网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通过门店采取宣传、

传单、年会、广告等方式宣传,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授信客户虚构贷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资金转入杨某个人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活动等。

线上渠道

望洲集团以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为名,未经法定批准,募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

有三种操作手段:

第一步,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

20望洲集团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普惠),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义进行宣传。望洲普惠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公众成为金融客户(出借人)。

第二步,诱导高保本、高收益的公共投资。

根据理财产品不同期限,约定7至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要求理财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选定项目后,投资款转入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杨某及其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金融客户债权提供担保。

第三步,违规筹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

望洲集团可以将虚拟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划拨,并将借款资金、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后的剩余资金,再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控制。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支付本息。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价和信息交流,实现直接放贷

互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归集资金,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保本保息。

银保监会表示,案件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为幌子,通过虚构项目标的、违规收取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虚假担保、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自筹资金用于还本付息等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及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名义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

一是违法性。

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设立资金池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等生产经营活动,超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是开放性。

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义,通过发放传单/召开年会/发布广告等方式,在网上向社会公众宣传、募集资金。

三是不具体性。

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各种宣传手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给社会公众造成较大危害。

四是利诱。

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违反金融投资规律,进行虚假宣传,向客户承诺高额回报,约定以7至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通过虚构项目、担保等方式诱导客户进行资金投资。

对此,银保监会提出三点风险提示:

一是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

非法集资是国家坚决打击的金融犯罪。近年来,一些机构和平台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金融创新的旗号,或打着支持中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互联网新零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幌子

以(PPP)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额回报、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自筹或变相自筹,形成庞氏骗局,触碰非法集资底线。公众应树立科学理性的金融投资消费观念,切勿仅仅追求高收益,就投资于业务未知、风险未知的项目。

要明白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保本不能高收益。

二、了解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树立投资风险意识。

互联网金融是新事物、新业态,其本质仍属于金融,遵循金融投资规律。公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参与金融业务时,应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了解融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具有投资非保本型金融产品的经验,熟悉互联网。

第三,正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公众应客观评价自身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高风险,跟风投资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更多

不要盲目追求担保或所谓“保本保息”的销售承诺而不注意风险识别,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