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职责,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对拟设名称进行查询、比对、筛选,选择符合规定的名称。申请人应当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名称近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条例》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登记规则。三是建立企业名称纠纷处理机制。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办理涉嫌侵权企业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请求;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更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更正。利用企业名义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