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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09-17 13:21:56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现行《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受聘期间,除兼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全职执业”。可见,《执业管理办法》并未对其能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均不包括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执业人员。因此,即使法定代表人具有身份,也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现行《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受聘期间,除兼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全职执业”。可见,《执业管理办法》并未对其能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均不包括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执业人员。因此,即使法定代表人具有身份,也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病例索引

病例索引

“曹伟与苏州永祥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苏民申5373号”

“曹伟与苏州永祥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苏民申5373号”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你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你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

法官意见

法官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曹伟关于戴建军接受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永祥公司董事的异议之诉。本院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

05民终85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其中戴建军作为永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而且,现行《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受聘期间,除兼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全职执业”。可见,《执业管理办法》并未对其能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均不包括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执业人员。因此,法院基于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对江苏治邦办事处兼职戴建军的起诉状的答复,驳回了曹伟的再审理由。

一、曹伟关于戴建军接受立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永祥公司董事的异议之诉。本院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85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其中戴建军作为永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而且,现行《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受聘期间,除兼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全职执业”。可见,《执业管理办法》并未对其能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均不包括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执业人员。因此,法院基于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对江苏治邦办事处兼职戴建军的起诉状的答复,驳回了曹伟的再审理由。

二、曹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推翻公司206年9月9日的董事任命书和董事罢免函的效力。王华轩2007年2月成为能手

代表立德皮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字并有权加盖公司印章的董事,王华轩于2010年4月申请的公司名称变更及印章变更也已在泰国大城府公司登记处登记备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印章系王华轩私刻。本案于9月9日争议的《董事任命书》和《董事罢免书》,206不仅受益于德皮膜技术有限公司有权签字的董事王华轩的签名,还加盖了该公司的注册印章,因此,在利德皮膜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变更公司名称及印章未被泰国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该两份文件系利德皮膜技术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子公司永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利德皮膜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变更公司名称及印章的行为是否符合泰国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永祥公司股东立德皮膜技术有限公司委派的4名董事和股东蔡明玉委派的1名董事,于207年7月16日召开永祥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曹伟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代建军单独当选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这一决策程序也符合永祥公司2007年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戴建军有权代表永祥公司提起诉讼,判决支持永祥公司要求曹伟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曹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推翻公司206年9月9日的董事任命书和董事罢免函的效力。2007年2月,王华轩成为可代表立德皮膜技术有限公司签字并有权加盖公司印章的董事。王华轩于2010年4月申请的公司名称及印章变更,也已在泰国大城府公司登记处登记备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印章系王华轩私刻。本案争议的206年9月9日的《董事任命书》和《董事罢免书》不仅是德皮薄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署名的董事王华轩的签名,而且

加盖公司注册印章,因此,在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变更公司名称及印章未被泰国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该两份文件系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子公司永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利德皮膜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变更公司名称及印章的行为是否符合泰国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永祥公司股东立德皮膜技术有限公司委派的4名董事和股东蔡明玉委派的1名董事,于207年7月16日召开永祥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曹伟的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代建军单独当选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这一决策程序也符合永祥公司2007年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戴建军有权代表永祥公司提起诉讼,判决支持永祥公司要求曹伟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三、关于曹伟对本案级别管辖的异议,曹伟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出该异议,应视为已主动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服从一审法院管辖。且一审法院是否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故法院对曹伟的异议不予受理。

三、关于曹伟对本案级别管辖的异议,曹伟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出该异议,应视为已主动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服从一审法院管辖。且一审法院是否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故法院对曹伟的异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