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发票原件并注明“作废”字样,待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后,再补办销售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票开具后销售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开票后,如发生销售折扣,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后再补办销售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编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全部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应当用中文开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本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扩展信息:
开具普通发票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要求更改货物名称和金额。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收取款项,由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参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