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要求我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名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登记证变更前,不允许按照新的公司名称开具发票。
对方名称变更后,要求对方提供以下资料:
1.名称变更工商批准文件复印件(批准文件为当地工商局出具的加盖工商局印章的一张纸),并加盖新公司公章
2.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新公司公章
3.新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新公司公章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工商批文》是证明企业提出变更名称等工商信息,并经工商部门同意变更的有效凭证。如果企业写说明证明自己的工商信息发生了变化,既不可信,也容易给自己的企业埋下一颗隐形炸弹!!会导致甲向乙购买商品,乙向丙开具发票。
我现在的公司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我的公司去年改名了。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的第二个月,不能抵扣旧名称增值税票。超过95%的供应商会自愿要求提供以上三样东西。
我认为要求客户提供这些东西是合理的,对方也应该理解。毕竟,这是对大家负责!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