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变更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分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分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任命或者聘任形式调动劳动者的;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劳动者工作调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依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公司名称变更或主要出资人等其他高层变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关。如果公司以变更名称的方式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需要重新审核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对解除前的劳动合同作出一定补偿,否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