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过程如下:
一、股东大会讨论表决情况
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邀请函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表决。这主要是针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出资额不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此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转让出资申请之前,往往已经与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达成了转让出资的意向。
二、资产评估
在出资转让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于1991年11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人(以下简称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拍卖、转让资产;(二)企业合并、变卖、联营、股份经营……”,如果股东转让的出资是部分国有股或者因公司并购而转让国有股,那么,转让前应将这部分国有股的“资产”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对于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被动牺牲其价值。此外,若欲转让:资本的新股东以上述无形资产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用于新的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签订转让协议
签订出资转让协议。股东转让出资和受让方出资;股东或非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总东会的表决结果签订出资额转让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的出资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使之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约束双方,规范双方行为。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应当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转让,须经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并报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批准后,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五、出资证明
撤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方核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入股东名册。《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凭证、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录;股东转让出资后,公司将转让受让方名称;住所地和转让的出资额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具有法律公示效力。
六、关于《公司章程》的表决
召开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进行表决;根据股东提议,必要时更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章程记载着股东名称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额必然导致股东结构和出资额的变化。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召开股东会。对于原股东委派或者委派的董事或者监事,受让方作为新股东,可以提议提请股东大会更换,并可以委派或者委派为新的董事或者监事。
七。工商注册
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监事会变更等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登记事项变更。
至此,股东转让出资额的所有法定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八。转让出资公告
必要时,作出出资转让公告。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程序;但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告增加了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市场交易相对人的信任度增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III)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登记事项变更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变更登记事项需要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