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
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2.企业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经营场地面积(含存放拆解场地)不低于6000平方米,企业经营场地应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施设备,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要求。
4.正式职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作业(含危险物质收集、储存、运输)的相应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持证上岗规定。
5.无销售报废车、报废“五大总成”、汽车拼装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扩展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1条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车辆(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符合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损坏严重,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汽车,是指利用报废汽车发动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装配的机动车。
第3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参考百度百科-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