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或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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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的选任: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方式与董事相同。但对于监事会的工作人员,许多国家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公司工会组织选聘。
2、监事任期: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应当从其成员中推选召集人一人。监事会召集人常被称为监事会主席。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监事会主席的特殊职权。在解释上,应当认为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他方面的权限可以由章程规定。
3、监事的退休和解聘: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改选后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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