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定性
首先,商标侵权行为的定性应分为合同期和非合同期两个阶段。合同期限是不侵权的,因为你有代理合同。如果能够证明被注销的公司是对方的分公司,则属于合理授权,当然不存在侵权行为。如果不能证明被注销的公司是对方的分公司,那么结合代理合同,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判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你已经知道自己在非合同期限内擅自销售,肯定构成侵权。但你可以以你主动联系对方公司代理的事实来答辩,希望法院能根据实际情况减轻你的赔偿责任。其次是商标侵权赔偿。赔偿的时间最多只能从起诉之日起计算2年。如果代理期间没有侵权,时间上没有2年,而是超过一年的非合同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2年计算。《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前款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五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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