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程序如下:1.申报参保单位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2.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批准设立证书(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变更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须按规范内容详细填写。付款方式由转账改为收款时,必须填写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栏。4.参保单位“单位类型”发生变化并办理转型变更的,须提供相关依据和批准文件;5.参保单位合并或分立,应提供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材料;6.其他证明材料。二、受理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参保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并检查其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三是办理变更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登记管理部门对参保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单位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的,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登记证,并在收回的原登记证上加盖“作废”字样。四、存档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登记管理部门将参保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进行分类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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